怀疑电表走数不准,物业私换电表要求业主补缴电费。对此,业主提出物业的行为导致自己无法用电,提起反诉要求物业赔偿电表购置费及养殖的金龙鱼损失元……近日,莲湖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。
某物业公司在对其小区用电线路进行检查时,发现业主王某家中电表单相电流显示与预计有差距,遂自行在王某的电表下串接一块电表进行数据对比。物业认为其加装电表与王某电表走数对比偏差4度左右,遂诉至法院,要求王某补缴电费,同时按5倍进行罚款。王某认为物业公司在未通知其到场情况下,私自在其电表处接表,并拆除了自己的电表,导致其无法用电,因此提起反诉,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电表购置费元及其养殖的金龙鱼损失元。
莲湖区法院受理此案后,主审法官周荣依据庭审程序听取双方诉辩、举证及质证,并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询问,确定案件争议焦点。同时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,要求原、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案件关键证据,否则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。
经过审理,法院认为,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,有义务对所服务小区提供服务及管理,在发现王某购电时间及电表走数存在问题时,应先与业主进行沟通,在双方均在场情况下,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到场进行检测,而物业公司采取自行接表进行比较测量,以此要求被告补交电费及罚款,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,遂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关于业主王某的反诉诉请,王某提供的照片无法证明其饲养的金龙鱼是因物业停电导致死亡,故对其要求赔偿金龙鱼价款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。物业公司在未经专业部门检测确认业主家电表有问题的情况下,无权将被告家电表拆卸,为此被告重新购买电表产生的费用应由物业公司承担,故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赔偿重新购置电表费元。
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刘晓云